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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互联网+”助力城市可再生资源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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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版《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根据《办法》,我市将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行业协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或整合再生资源信息服务平台。

  2013年,我市出台了《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定义为“城市矿产”,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中开发人类所需的各类资源。

  新版《办法》是我市结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在原版基础上,本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商务部、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适当修改、调整。新版《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新版《办法》共有6章49条内容,在再生资源回收规划布局、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职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回收品类、回收模式及违规违法处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互联网时代,新版《办法》也与时俱进,将“互联网+”运用到再生资源回收中。根据新版《办法》,我市将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行业协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或整合再生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上游回收企业与下游分拣、利用企业搭建信息发布、竞价采购和物流服务平台。同时,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再生资源移动手机APP、微信和网站回收服务,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

  此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