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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一号文: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所属领域: 大健康 养老保健
政策影响:
影响程度:

  民政部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今后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同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此次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取消,再次反映出我国对养老工作的重视,利好养老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