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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省内不建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 不得审批互联网医院

所属领域: 大健康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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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互联网展开医疗服务,这一趋势已成定局。无论是已经进场,还是亟待进场的医疗机构与企业,都在焦急地等待着国家圈出“互联网+医疗”的“游戏规则”。

  9月14日上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国家卫健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解读《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下称三文件),三大要点值得关注。

  已在互联网医疗新业态中,该如何站位?

  据焦雅辉介绍,在起草三文件之前,国家卫健委首先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情况,进行了整体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核心业务,即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诊断与治疗,第二类是外围业务,例如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诊断治疗以外内容。她强调,三文件的发布主要是针对第一类的进一步梳理与划分。

  类别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远程医疗。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或者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跟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的服务叫远程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二是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服务空间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三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服务。

  想要迈入互联网医疗队伍,需要哪些资格?

  焦雅辉坦言,随着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兴起,尤其是对于互联网上的行为监管,着实是一个挑战。凡是涉及到“互联网+”的领域,在监管上都存在同样的挑战。

  因此,三文件中反复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

  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准备建立互联网医院,由核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政府机关首先要建立省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建立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的重要前提,若省内未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焦雅辉强调。

  监管平台要对包括互联网诊疗与远程医疗服务在内的,所有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例如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信息安全等方面监管。“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

  焦雅辉进一步表示,主体都依托于实体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要做到线上与线下的一致监管。而对于互联网医院,其中一种形式为第三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但其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这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重要前提之一。”也就是说,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归为一个共同体。

  互联网诊疗若发生纠纷,谁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5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经流传,引起业内对于互联网行为法律责任主体的关注。一旦互联网医疗诊疗行为发生纠纷后,患者该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针对不同的诊疗形式,国家卫健委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实为三文件的又一创新点。

  不难理解的是,互联网诊疗的责任主体,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

  而对于互联网医院,若是其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法律责任主体是自身;若是通过合作模式展开相关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需要首先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担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是远程会诊,一是远程诊断。在远程会诊方面,因为会诊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意见,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在邀请方,相应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在远程诊断方面,医联体是主要形式,以此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是“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