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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三份文件政策亮点

所属领域: 大健康 医疗
政策影响:
影响程度:

  千呼万唤始出来,近日,海南卫计委转发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与《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医疗发展路径更加清晰。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业界便翘首以盼配套文件的出台。三份文件首先对互联网诊疗范围进行了原则性界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终获官方认可。纵览三份文件,基本原则是互联网医院与互联网诊疗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应该在协议中明确彼此的责权利。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定义是什么? 执业边界在哪?设置标准如何界定?文件对与此相关的内容均进行明确阐述。

  互联网诊疗

  一、什么是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关键词:常见病与慢性病复诊、家医签约

  二、互联网诊疗由谁提供?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关键词: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模式

  三、互联网诊疗范围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关键词:线上、线下一致

  四、是否可以在线开处方药?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关键词:部分放开

  互联网医院

  一、互联网医院定义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关键词: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是关键

  二、互联网医院准入标准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构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监管平台何时建成是关键。

  三、互联网医院命名规则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关键词:根据医疗机构自行设置、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设置不同,命名规则不同。

  四、互联网医院执业规则

  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会诊时,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互联网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与互联网诊疗范围相同。

  同样,互联网医院医生可以在线开具处方,要求与互联网诊疗文件要求一致。

  五、如何保障数据安全?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

  六、发生医疗事故谁担责?

  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互联网医院设置标准

  国家卫健委同步印发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对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基本标准】

  远程医疗

  一、远程医疗服务形式

  某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关键词:可以在医疗机构间开展,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文件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在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应该满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条件】

  二、远程医疗服务流程

  开展远程医疗,邀请方与受邀方首先要签署协议,对合作内容、责权利等进行明确规定。在征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根据文件,远程医疗包括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服务内容。

  远程会诊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远程诊断指邀请方和受邀方建立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由邀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

  随着三份文件的出台,业界关心的互联网医疗收费标准、是否可以纳入基本医保等问题,呼吁配套文件出台的呼声更加高涨。